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户某某在2010年1月在某大厦门前,趁某某快递公司员工胡某上楼送快递之机,将胡某放于楼下电动车上的快递件窃走,利用无名电话卡和胡某威胁并索要赎金3200元后将部分快递件返还,将快递件内800元据为已有。同年3月某天,被告人户某某在某金融大厦楼下,用同样的手法将刘某某的快递件窃走,后多次向刘某某索要6700元。同年5月某天,被告人户某某将某快递公司员工孙某在放在自行车上的快递件及李某某委托快递的一件婚纱(价值人民币近三万元)窃走,后在向某快递公司威胁并索要赎金时被抓获。”以盗窃罪及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起诉至法院。
本站王朝阳律师接受户某某亲属的委托,经查卷案卷及会见被告人户某后,认为本案关于第三起犯罪事实存在着定性不准问题,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在庭审时提出定性存疑及有罪从轻辩护意见。后经法院合议后,被告人户某某两项罪名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接到判决后,户某某及亲属表示很满意,同时户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检讨,表示不再触犯法律,改过自新。